荀子有云:“人之恶,其伪善也”。
这个理论认为,一个人从出生的时候就带有恶的思想,这是人的天,并且“恶”会一直伴随这个人而存在的。
如果一个人一直顺应自己的天,就会引起坏的结果,就比如本案中的于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但这个结果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和不断的努力而使自己向“善”,显然于某并未做出努力。
1974年,王某出生于某省的一个农村之中,他的父母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一家人的生活过得分贫困。
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都想通过读书来改变自己的处境,但是王某并不这样想。
王某在学校经常惹事,并且还结识了一帮小混混,跟着他们学会了一些小偷小摸的本领。
而且王某的父母对他的管教并不是十分严格,甚至可以说基本上不管,这就导致他小学都没读完就辍学打工。
在他19岁那年,整日不学无术的王某在远房亲戚的介绍下,与隔壁村子的一位女孩喜结连理。
父母本来希望王某在婚后能够承担起家庭的重任,脚踏实地的过日子,婚后不久,王某的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孩子。
这下王某的父母便更加认为,儿子可以踏踏实实的过日子了,但事与愿违,婚后不久,王某因盗窃同村人的摩托车而被判入狱4年。
在王某进监狱之后,妻子不顾同村人的指指点点,依旧对他不离不弃,倘若王某能在这时回头,那么他至少还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但王某出狱之后,并没有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甚至对妻子和孩子拳脚相加。
妻子对他感到心寒,选择了与他离婚,并且把孩子带走,王某的婚姻宣告失败。
王某对妻子十分怨恨,他觉得妻子因为自己坐过监狱就嫌弃自己,并且还觉得妻子把孩子带走行为十分过分。
为此王某的心理逐渐开始扭曲,并且开始仇视女。
2000年10日,离过婚的王某便开始整日无所事事的闲逛,一天晚上喝完酒闲逛的他,看到了一位独自在外的未成年女孩。
王某在监狱中四年,再加上妻子与他离婚,这让他对男女之事非常。
于是他捡起旁边的一根绳子,勒住了女孩的脖子,将女孩拖到人迹罕至的地方,实施了侵犯。
但由于是第一次作案,他在侵犯女孩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女孩害,这是王某犯下的第一起人案。
在其后的几天,王某的内心十分忐忑,但由于当时的破案技术有限,再加上案发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警方并没有提取到完整的指纹。
同年12月,王某在喝完酒之后,出去骑摩托车闲逛时注意到了一位女子,于是他便骑摩托车尾随这位女子。
在一处隐蔽的地方,王某将该女子推倒,把她拖到附近的草丛中对她进行侵犯,直至女子亡。
与上次一样,在王某忐忑了一段时间之后,警方并没有找到他,只是提取到了一枚残缺的指纹,于是他便开始大胆起来。
时间到了2005年,在外打工的王某饥渴难耐,在一天晚上喝完酒之后,他盯上了工地上的一位年轻女子。
由于之前他已经犯过两次案,有了些许的经验,于是他顺利地对该女子实施了侵犯,也导致了这位女子身亡。
在女子亡之后,王某迅速离开了那个城市,与之前一样,警方也并未找到他。
他以为只要警方没找到犯罪嫌疑人,事情便会不了了之,但他没想到,警方一直都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调查。
除了以上三起致的案件外,王某还实施了五起,但五起案并未造成亡。
之后,王某对被害人实施侵犯后,还将被害人所带的随身物品抢走,情节十分恶劣。
在其后的几年,王某又在多地犯下了多起抢劫案件。
2012年2月12日,身无分文的王某重操旧业,但这次他没了之前的好运,很快被警方逮捕。
在王某被逮捕后,他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多起抢劫案,再加上他是累犯的身份,所以获刑15年。
于此同时,随着侦察技术的不断改进,警方开始大力复盘之前未结案的案件。
警方将2000年的两起人案中提出到的不完整的指纹录入到数据库中,进行比对。
经过比对,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与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王某的指纹非常相似,于是警方便提审了王某。
王某起初并不承认,只承认自己所犯的是抢劫罪,但见铁证如山,便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至此为他8人、害5人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在本案中,王某因为自己扭曲的心理,对多位女进行侵犯,其中还有一位未成年的受害者,他的行为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后果。
2014年12月,经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罪判处王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得知判决后,表示服从该判决,可能他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令人发指了吧。
同年12月15日,随着一声枪响,王某结束了自己罪恶的一生。
纵观王某的一生,他、抢劫、人无恶不作,他的快乐都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别人越是痛苦,他就越是开心。
在他年少的时候,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和自己较差的自制力,所以王某变成了这样的一个恶魔,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秩序。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在前两起案件发生时,由于当时设备的不完善,警方并没有提取到很多有效信息。
但警方从来都没有放弃过这些案件,而是通过各种方法寻找证据,如今法治社会的健全,离不开他们的努力。
在这个社会中,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决定的,但是我们要合理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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