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治理,宁波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记者 张培坚 摄
水污染治理两年创建130个“污水零直排区”
近年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和法治日益完善,在保障全市GDP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昨天上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宁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就。
2018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率和功能达标率分别达到80%和86.3%,比2013年分别提高43.7和27.8个百分点,10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提前超额完成2020年国家考核目标,13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常年保持在100%。
空气优良率达到87.7%,比2013年提升12.4个百分点,并提前两年迈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行列。其中,PM2.5年均浓度和二氧化硫浓度分别降至33微克/立方米和9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下降38.9%和59.1%。
□记者林伟通讯员陈晓众
近年来,我市强化了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开展电镀、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2013年以来,累计完成1500多家重污染企业环境整治。
落实全民行动治污水,480条“黑河、臭河、垃圾河”得到有效治理;投资近250亿元实施剿劣整治项目1500多个,全市27个县控及以上劣V类水质断面和1210个劣V类小微水体全面消除。
需要指出的是,我市更是在全省率先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17、2018两年完成130个乡镇(街道、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基本实现镇海、北仑2区和保税区、石化开发区等5个功能园区全域“污水零直排”,连续两年获得全省治水最高荣誉“大禹鼎”。
而对市民最为关心的饮用水源安全,相关部门更是积极保障,完成了全市13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物或物理隔离防护;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饮用水保护区内公路;推进“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区划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大气污染治理
累计淘汰20多万辆超标车
大气环境同样受到市民的密切关注。近年来我市建设大气减排重点工程,17台大型燃煤火电机组和41台热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设备4200多台,建成“禁燃区”1083平方公里。
深化推进工业废气治理,率先在全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组建国家级治理专家团队,对全市石化等12个行业开展深度治理,累计投入17亿元,完成734家企业治理改造,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1.56万吨。
我市还积极推进扬尘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市矿山粉尘持续保持达标运行;全市县级以上城市主干路(含)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秸秆综合利用率95%以上。
机动车尾气也是PM2.5的重要来源。我市推进机动车(船)污染物治理,累计淘汰了“黄标车、老旧车”20多万辆,推广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2.26万辆;实施靠港船舶岸电工程,宁波舟山港成为全国港口中船舶岸电接电点最多、分布最广、使用效果最好的港口之一。
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治理至去年底19个地块完成修复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体制,率先在全省实现从危废产生、转移运输到安全利用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并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倒逼企业履行危废管理处置责任,2018年我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98.2%,连续两年在全省考核中名列前茅。
强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规划,针对产业结构特点,我市还制订了《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完善以填埋、焚烧和综合利用为主体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网络。
同时,我市也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有序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基本完成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对763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基础数据采集;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对污染土壤开展地块调查,强化污染治理修复监管,落实治理效果,截至2018年底共完成修复施工的地块有19个。
基础设施
90%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获治理
在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方面,我市同样在不断完善。比如,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不断提升,建成区和中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共投运生活污水处理厂31座、设计能力215.9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达1.02万公里。
农村污染治理设施不断完善,开展“污水、垃圾、厕所”三大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覆盖率达62%,改造农村厕所5600多座。
而在环境监测能力方面,我市也在不断强化。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全市建有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共66台(套),其中水、气、辐射分别为21、43和2台。
细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动监测设备部署,提前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全市已安装9套大气特征污染因子和223台(套)VOCs的自动监测设施。
法治保障
颁布多部地方性环保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还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我市实际需求,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础上,针对性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好转。
1989年实施的《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是我市第一部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为象山港生态环境保护拉开了序幕。
1995年出台了《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开创了为一条江单独立法的先河,余姚江也从原来劣Ⅴ类、Ⅴ类和Ⅳ类水水域各占三分之一到目前基本保持在全域Ⅲ类水。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成为我市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专门法。
2007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和2016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又分别成为省内首部环境污染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