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证明酒没有被调包?”安徽合肥,男子花16200元买了6瓶53度飞天茅台,经鉴定为假酒,于是其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162000元。商家提出,酒被调包了。
韩某在合肥蜀山区一烟酒商行买了6瓶茅台,共花费16200元,并对购买过程拍了视频。随后,韩某将这箱茅台酒搬到自己车上,在车上录制了开箱视频,详细记录了每瓶酒的防伪编码。回到家后,韩某将涉案茅台酒送检,鉴定结果表明,该6瓶茅台酒系假酒。于是,韩某将涉案烟酒商行告上法庭,以对方销售假酒为由,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自己10倍赔偿162000元。
一般来说,该类案件的判罚并不复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简而言之,《食品安全法》对10倍索赔提出了3个条件:第一,证明自己买到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证明自己拿去鉴定的酒是从商家所购买的酒;第三,证明商家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继续销售,关于这条,原则上只要商家不提供进货来源,就可以认定商家系“明知而继续销售”。只要满足以上3点,法院一般就会支持10倍赔偿。但本案的审判中,商家恰恰就抓住了关键点:如何证明酒瓶里的酒没有被调包?
1、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韩某的起诉,理由有2点:其一,根据韩某提交的视频,其开箱时间是在将酒搬上车,并行驶了一段时间后,因为中间有一段时间空挡,其无法证明开箱的酒就是从商行购买的酒。其二,韩某在发现所购茅台酒为假酒后,未在第一时间封存商品,也未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而是在时隔近3个月后才提起诉讼。长达3个月,无法证明韩某现在提交法庭申请鉴定的酒,就是从商行购买的酒,因此鉴定结果已无意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起诉,且诉讼费3864元均由韩某承担。3、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严重偏向涉案烟酒商行,并提出了3点理由:第一,自己提交的视频能够完整、清晰、直观地证明,当庭提交的茅台酒外包装纸箱子上的生产日期、批次与从商家购买的茅台酒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批次完全一致,外包装上的其他细节也完全一致。
足以证明自己提交的酒就是从商家购买的那箱酒。第二,正品茅台酒外包装箱体上粘贴的物流码,与箱内每瓶茅台酒瓶体的物流码一致,且箱内每瓶茅台酒瓶体上的物流码彼此也应一致。而自己从商家购买的茅台酒外包装纸箱上的物流码和每瓶酒的物流码不一致。因此即便不对酒进行鉴定,也可以认定商家销售的为假冒伪劣产品。第三,商家既然质疑酒被调包,就应该拿出证据,现在商家拿不出证据,就应该认定该质疑为无效质疑,不应该采信。4、对于韩某的上诉理由,商家也提出了2点反驳意见:第一,韩某既然认为是假酒,可以及时采取公证封存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保全等方式保留证据,现在韩某自己拆封,且拆封后也未采取任何的封存或者其他措施,该箱酒存在被污染的可能,不再再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近年来韩某在全国各地发起了120多起假酒诉讼10倍索赔案件,足以证明其是“职业打假人”,而非真正的消费者。作为“职业打假人”,韩某手中必然有大量假酒,因此调包对其来说并非难事。5、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驳回韩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也有2点:其一,涉案的茅台酒经韩某私自拆封,且长达3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无法确定该箱酒就是从商家所购买,鉴定结果无意义。其二,韩某称该箱酒是假酒,却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了10倍索赔诉求,请求权基础不统一。关于第二点,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法院为啥说请求权基础不统一,这里做个简单解释。
严格来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10倍索赔,前提是商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韩某认为涉案茅台为假酒,但其并无证据表明涉案茅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毕竟“假酒”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并不能划等号。比如,商家以便宜酒冒充茅台出售,就只构成欺诈,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此时消费者只能按照欺诈提出3倍索赔,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10倍索赔。
因此,韩某提出10倍索赔属于请求权基础不统一。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韩某上诉,二审诉讼费3864元,全部由韩某承担总得来说,笔者认为韩某败诉有3方面原因:首先,其对涉案酒品未予以妥善保存,正确做法是不开封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鉴定。其次,假酒是否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看法。第三,韩某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部分法院并不支持这种行为。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